旅 馆 业 法 人 代 表 安 全 责 任 制 :
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法人代表对旅馆的安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依法承担如下法律义务:
1、维护国家的尊严、合法经营、遵守法律。
2、服从公安机关的行政治安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和进行安全保卫工作。
3、教育员工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提高素质。
4、设置保卫、治安组织,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卫干部和保卫人员。
5、不断检查安全制度、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堵塞漏洞,加强督促监督。并有一套对安全工作行之有效的奖惩办法。
6、预防、揭露、发现各种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活动。
住 宿 验 证 登 记 制 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5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旅店业治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住宿验证制度如下:
1、旅客向宾馆投宿必须交验身份证件。有效证件含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通行证、军人文职人员干部证、边防证等。境外人员是护照、居留证、旅行证、港澳回乡证等。
2、对旅客提供的证件要认真查验。注意发现是否有伪造,涂改、冒充、过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境外人员持的护照、旅行证、居留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情况。
3、查验证件和登记店簿、临时住宿表时要注意观察旅客的活动表情;要证件对本人、年龄对面貌、籍贯对口音、文化对言行表现、衣着对身份、携带物品对来京目的、到店时间对车次、航次、旅客特征对电传通缉等,发现可疑立即报告。
4、查验证件,住宿登记完毕要发给客人住宿凭证(出入证、钥匙、住房卡等),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客人宣传有关宾馆的安全要求。
5、搞好客流统计、暂住户口统计,按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表报或电话申报。店簿和临时住宿表要保密,任何人查阅要通过保卫部和公安机关。
6、境外人员证件为护照。护照上要有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签证(互免国家除外)。签证标有D、Z、X字样的境外人员还应该有居留证件。
旅 客 财 物 寄 存 保 管 制 度 :
根据《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旅馆设置的行李库房、财务寄存室的门窗要符合安全要求,具有防火、防盗的性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1、旅客凭住宿凭证寄存行李财物,存取时都要当面清点查验,进行存物、取物登记,并发给旅客取物凭证。取物时核对住宿凭证,详细核对房号、床号、姓名、存物件数、物品名称。
2、存放行李物品的行李库房和小件寄存室应有行李货架,易碎怕压物品要放适当位置;贵重物品和钱财要放在保险柜或保危箱内,所存的一切物品每件上要挂牌、夹单,挂牌与夹单应与存物登记簿保持一致。行李暂时进入不了行李房的或放在大堂楼道中的,要派专人看管并加网套。
3、旅客中途取物要按照存物、取物手续另行办理,不准涂改存物登记簿和存物单据。
4、行李库房、小件寄存处、财物寄存室严禁非本处工作当班人员和旅客入内。行李库房、小件寄存室、财物寄存室不准挪做它用或存放非旅客的财务。
5、旅客遗失存物凭证后要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对所寄存的财物要控制,丢失存物凭证的旅客除提供必要的证件和开列存物清单无误外,还要由部门经理以上主管单位核准后才能发放所存放的财物。
6、加强对旅客寄存财物的宣传,客房内要做到见人不见物。凡客房服务员发现旅客携带财物需要寄存的,应予以宣传、讲清道理,动员旅客寄存。
7、所有的财物保管处所不准寄存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机密文件资料和各种动物。
8、整个旅客财物保管寄存中发现可疑情况和可疑物品都要及时向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