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前不久对近6年来央企发生的135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归类分析,发现22%的事故有承包商、分包商管理问题的因素。承包商事故已成为各类企业安全管理上的突出问题。化工企业生产装置检修和改造的危险性较大,而时间一般又比较紧张,施工项目多,承包商人员多,其人员对作业现场不熟悉,又多工种同时作业甚至交叉作业,安全工作稍有放松就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承包商安全管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必须依法办事。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等资质进行法律层面上的审查,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其承担项目。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实际上,涉及承包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少,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法》、《消防法》等等,都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出了问题,包括承包商安全管理上的问题,人们可能习惯由企业内部处理,一般不作法律处理。有了这些法律就不一定了,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就要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来处理。《安全生产法》中就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绝不能麻痹大意,不能掉以轻心,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安全生产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承包商安全管理乃至整个安全工作中,都应用法律来管理安全生产,用法律来规范企业、规范领导者、规范包括承包商在内的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